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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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潘貴文
相 對 人 盧亭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公司負責人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盧亭臻應將忻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之負
責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潘貴文為由聲請調解。本院將聲請狀
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08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
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
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