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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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

聲請人劉○○住南投縣○○鎮○○路○段0000巷00號

相對人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甲○○之姓氏,核屬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親子非訟事件。又未成年子女甲○○現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本院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王翌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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