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42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吳洪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877元,及其中12,677元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600元,及其中8,000元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000元,及其中10,000元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四、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