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698號
原 告 許家彰
被 告 黃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9日匯款轉帳時,誤將
新台幣(下同)8,000元轉匯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石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中,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開款項之利益,迄
今仍未返還。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乙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中國信託調閱帳號:00000-00
0000-0號之所有人基本資料在卷。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00元(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及帳戶查詢費1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