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20號

原告 蘇員誼

被告 葉作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睿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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