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641號債權人捷越音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西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請債權人承作音響設備工程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契約書影本及提出具有營業人捷越音響有限公司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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