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志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