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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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86號
111年度易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彰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077、9264號、9285、9728、9730、988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56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文林宏彰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竊取物品,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林宏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
表所示之時、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李○○等人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據為己有。
㈡其於111年6月23日上午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太保市麻寮里嘉159線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惟於同日上午10時36分許,其騎車行經太保市嘉159線公路與北港路2段之交岔路口處,而欲左轉駛入北港路2段時,明知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發生,且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其竟仍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 劉嘉雪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對向亦駛至同一交岔路口,致二車駕駛人見狀後均閃煞不及,二車因此發生碰撞,劉嘉雪除因此當場人、車倒地外,並受有頭部外傷、左肩膀挫傷及左背挫傷等傷害。詎林宏彰明知騎車肇事致劉嘉雪受有傷害,竟為逃避責任,未下車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復未向警察機關報告,隨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將其所騎機車扶起後,旋即騎乘該機車離開肇事現場而逃逸。
二、證據名稱㈠附表編號1犯行部分:被告林宏彰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之自白、被害人李○○於警詢中之證述(民雄分局26980號警卷第4-9頁)、案發現場採證照片2張(民雄分局26980號警卷第10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民雄分局26980號警卷第11-16頁)被害報告書(民雄分局26980號警卷第1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民雄分局26980號警卷第17-18頁)。
㈡附表編號2犯行部分:被告林宏彰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告訴
人何○○於警詢中證述(民雄分局25064號警卷第3-4頁)、被害報告書(民雄分局25064號警卷第5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民雄分局25064號警卷第6頁)、監視器與案發地點位置圖(民雄分局25064號警卷第7頁)、採證照片2張(9730號偵卷第67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NHK-3191機車車籍>(民雄分局25064號警卷第9頁)、GOOGLE街景圖及相關地圖(見本院交訴卷第121-127頁)。
㈢附表編號3犯行部分:被告林宏彰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之自白、告訴人郭○○於警詢中證述(民雄分局25517號警卷第3頁正反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採證照片8張(民雄分局25517號警卷第4-7頁)。
㈣附表編號4、5犯行部分:被告林宏彰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何○○於警詢中證述(民雄分局26337號警卷第5-7頁)、告訴人王○○於警詢中證述(民雄分局26337號警卷第8-10頁)、採證照片6張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5張(民雄分局26337號警卷第11-22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NHK-3191機車車籍>(民雄分局26337號警卷第23頁)。
㈤附表編號6犯行部分:被告林宏彰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之自白、告訴人郭○○於警詢中證述(民雄分局26238號警卷第3頁正反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民雄分局26238號警卷第8-10頁)。
㈥附表編號7犯行部分:被告林宏彰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之自白、告訴人陳○○於警詢中證述(民雄分局26123號警卷第5-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民雄分局26123號警卷第16-18頁)、被害報告書(民雄分局26123號警卷第19頁)、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6張及採證照片2張(民雄分局26123號警卷第20-23頁)。
㈦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犯行部分:被告林宏彰分別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劉嘉雪於警詢中證述(水上分局警卷第1-4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水上分局警卷第5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水上分局警卷第6-7頁)、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水上分局警卷第9頁)、現場採證照片22張(水上分局警卷第10-20頁)、行車路線圖(水上分局警卷第21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車型比對、鞋子照片18張(水上分局警卷第22-30頁)、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辦林宏彰刑案偵查報告(水上分局警卷第33-44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6月23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水上分局警卷第3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NHK-3191機車車籍>(水上分局警卷第53頁)。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84條前段、第185條之4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由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實行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者竊取物品/價值(新臺幣)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1111年6月18日14時15分許嘉義縣○○鄉○○村○○00○0號旁倉庫李○○肥料機1部/1萬元林宏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111年6月19日14時46許嘉義縣○○鄉○○村○○00號住宅何○○農藥噴霧機/1萬5000元林宏彰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3111年7月24日16時至17時許嘉義縣○○鄉○○村○○○00○0號斜對面倉庫郭○○肥料潑灑機2臺、鏈锯2臺/約4萬元林宏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4111年7月30日12時51分許嘉義縣○○鄉○○村○○○0號倉庫何○○農用施肥機1臺/約2萬4000元林宏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5111年7月30日13時26分許嘉義縣○○鄉○○村○○○00號倉庫王○○農用施肥機1臺/約2萬元林宏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6111年8月2日9時24分許嘉義縣○○鄉○○村○○○0○0號倉庫郭○○農藥桶/約1萬1000元林宏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7111年7月17日21時24分許嘉義縣○○鄉○○村0鄰○○000○0號住處前空地陳○○汽油式農藥噴灑桶/約1500元林宏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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