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陳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婉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5,5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婉婷於民國102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07月08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66%,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53%機動計息,另依據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特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若符合所有回饋資格條件,則次一年度適用之借款利率均依第7期起之利率約定計算方式扣減年利率1%,回饋資格條件檢視時點為繳完第12、24、36、48期後,回饋資格條件為貸款繳款滿一年(含)以上,前一年度間繳款無延滯7天(含)以上記錄等。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3年11月08日,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婉婷│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六點│││305599││1月08日起│7月07日止│九│││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7月08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婉婷│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305599││2月09日起│6月08日止│六九│││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6月09日起│7月07日止│三八││││├──────┼──────┼───────┤││││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7月08日起││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