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0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附表,如有違約金,須特定計算期間及利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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