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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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聲請人 陳秀銘 送達代收人 林伶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34×10=2720元。
二、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表的方式詳細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及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中的原因,次應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有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有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
2項規定提出「更生方案」,請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自民國99年7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併請提出聲請人本人、陳○○全部金融機構之存摺及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則免。及提出聲請人、陳○○之99、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陳○○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與所有保險單(含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說明保單解約金若干?
五、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9年7月27日起至101年7月2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說明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8項規定準用同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協商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為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況,如有,應提出證明文件說明。
八、陳報目前每月平均收入若干?及其證明文件。併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非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及聲請人陳稱受友人倒帳,其金額若干?是否應提列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九、台端住居新北市三峽區,惟指定送達代收人為住居於高雄市,其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