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6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受益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四四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受益憑證無效。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四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98年度除字第563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單位數│││名稱││數││├───────┼────┼──────┼─┼────┤│台灣工銀證券投│台灣工銀│0000000000│1│0000000││資信託股份有限│富民基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