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上列聲請人與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於統一發票4紙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