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詩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一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詩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12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14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惟查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1.05公克,經鑑定淨重0.18公克,驗餘淨重0.16公克),為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持有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14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毒品,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