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8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明正王麗心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債務人陳明正部份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明正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明正已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債務人陳明正部份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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