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年95度訴字第78
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2,975元、公示送達登報費800元共計53,775元,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