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嘉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3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3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前揭有期徒刑2年10月經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2月21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108日後,終結日為106年11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10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