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金造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林金造已於民國99年4月7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13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05日
簡易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05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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