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號聲請人 林恆任 相對人 李妍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金額新臺幣參拾肆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屆期提示,詎相對人僅清償新台幣(下同)6萬元,尚有34萬元未為清償,聲請人雖屢次向其催討,仍不置理,為此提出該等本票,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109年度司票字第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001│106年11月2日│200,000元│107年12月31日│CH584112│受款人│││││││林恆任│├──┼───────┼────────┼───────┼───────┼───┤│002│106年11月2日│200,000元│108年12月31日│CH584113│受款人│││││││林恆任│└──┴───────┴────────┴───────┴───────┴───┘◎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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