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魏仁德 被告 楊宜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