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告 羅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斯捷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