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67號聲請人 趙怡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永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永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永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永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97年10月23日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7年11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3冊、第73頁、第2800號)。因捐助章程所定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2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永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臺北市永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件:章程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