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珮禎
法官葉珊谷法官張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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