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825號聲請人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相對人DULAJOEPETGONZAGA即僑伯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