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37號上訴人 林金層 被上訴人 王克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737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2,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1,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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