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82號聲請人 陳憲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24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憲文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詐欺、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3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誣告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並於
103年5月7日送監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紙附卷可稽,是被告現已執行其另案之刑,非屬羈押中之被告,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邱鼎文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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