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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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提字第1號聲請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因提審法事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次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憲法第8條第1項、提審法第1條分有定有明文(民國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提審法尚未施行)。是以,須「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及「非法」為逮捕拘禁之行為,始得聲請提審,果無受任何機關之逮捕或拘禁,自無聲請提審之權。
三、經查:聲請人彭恢華並未受逮捕拘禁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各1份附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未指出有何被逮捕拘禁之情,是聲請人既未受逮捕拘禁,並無被逮捕拘禁而喪失人身自由,自與憲法及提審法所定得聲請法院提審之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提審法第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惠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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