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一、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二、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月至109年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三、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四、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六、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七、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07、108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在職及收入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八、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無庸再為提出)││:││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