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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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馬繼元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及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及配偶、所扶養親屬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自103年3月起迄今,除任職於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下稱市政大樓)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將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自103年3月起迄今任職於市政大樓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3月22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保險費、扶養費(含學雜費等)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醫療費用、房租等,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繳費收據或租金繳納證明、轉帳交易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等。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 陳秀英 ,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可分擔扶養費用?如有,請說明分擔比例或數額各為何?又陳秀英名下尚有相當存款及不動產,請說明其有受聲請人每月1萬元扶養費必要之原因?
八、聲請人及配偶、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
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一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