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保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保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保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合計有期徒刑1年1月,受刑人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108年5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3月1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394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附表┌──┬────┬──────┬────┬─────┬──────┐│編號│判決機關│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確定日期│├──┼────┼──────┼────┼─────┼──────┤│1│臺灣臺北│104年度簡字│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104年12月25│││地方法院│第2825號│防制條例│月│日│├──┼────┼──────┼────┼─────┼──────┤│2│臺灣桃園│105年度審簡│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105年10月3日│││地方法院│字第461號│防制條例│月││├──┼────┼──────┼────┼─────┼──────┤│3│臺灣桃園│105年度壢簡│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105年10月31│││地方法院│字第977號│防制條例│月│日│├──┼────┼──────┼────┼─────┼──────┤│4│臺灣桃園│105年度審簡│傷害案│有期徒刑4│106年1月9日│││地方法院│字第912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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