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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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英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及聲請金額為何?
二、請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須注意印鑑章應與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姓名相符;又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疾病,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5萬元之依據,及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債權債務協議書);若有其他債務人請一併陳報增列之(亦應釋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四、請提出聲請人李英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聲請人姓名有誤或改名者,亦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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