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宜蘭縣三星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