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92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債務人 李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壹萬肆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