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廣驛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世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謝順慶華南商業銀行和│106年3月15日│158,410元│ND0000000│││││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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