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許世稜 債務人 張明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應付當期帳款總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