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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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媛媛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11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士簡字第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段媛媛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鼎亦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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