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悅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如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
李其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