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附民原告 顏欣玫
張金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香瑩 律師附民被告 刁德真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07年度訴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48號被告被訴重傷害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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