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蔡清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2,983元│94年3月29日起至│19.71%│94年3月29日起至│逾期1期,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連續逾期2期時,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當││││104年9月1日起至│15%││月計付新臺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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