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債權人祥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証行 上列債權人祥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DOVANQUY(中譯: 杜文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祥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抑或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債務人DOVANQUY(中譯:杜文軌)(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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