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830號債權人 鄭仲銘 上列債權人鄭仲銘因與債務人 謝養 身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仲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內敘述如附表所載,然而狀內並無提示附表,請具狀釋明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如欲請求利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
三、請補支票(票號:PUA0000000、PU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另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尚難認已合法提示,故應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