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方志明
(現在法務部○○○○○○○○執行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04、5573、5800、6602、6750、7004、7409、7473、7498、7765、7774、9446、10096、1143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方志明被訴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所示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方志明被訴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所示竊盜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方志明被訴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25所示竊盜犯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民國113年9月20日繫屬本院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19日屏檢錦水113偵6750字第1139038965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與檢附之起訴書在卷可考(見本院易卷第5至14頁),核先敘明。
三、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文。又「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
㈡被告前已因與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所示竊盜犯行所載相同時、地及告訴人之竊盜犯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2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3年8月9日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124號刑事簡易判決認被告係犯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上訴後由同院以114年度簡上字第37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簡卷第14頁)。是就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既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繫屬在先,尚未判決確定,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已經起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自不得為審判,就本案被告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所示竊盜犯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免訴部分:
㈠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係落實刑事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以避免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乃基於法治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來的憲法原則。
㈡被告前已因與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所示竊盜犯行所載相同時、地及被害人之竊盜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9102號提起公訴,於113年8月1日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13年12月6日,以113年度簡字第3018號刑事簡易判決認被告係犯竊盜罪,判處拘役15日,於114年1月15日判決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簡卷第14頁)。是就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既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繫屬在先,且判決確定,則本案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訴追,揆諸前開說明,就本案被告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所示竊盜犯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
--------------------------------------------------------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104號
113年度偵字第5573號
113年度偵字第5800號
113年度偵字第6602號
113年度偵字第6750號
113年度偵字第7004號
113年度偵字第7409號
113年度偵字第7498號
113年度偵字第7765號
113年度偵字第7473號
113年度偵字第7774號
113年度偵字第9446號
113年度偵字第10096號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被 告 方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志明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嗣於108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趁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不在場或不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財物,得手後旋即離去,並將竊得之行動電話販賣予「吉時通」手機維修中心;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借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後,將行動電話販賣予「吉時通」手機維修中心,以此方式侵占入己。嗣因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且經「吉時通」手機維修中心負責人 陳榮俊 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提告之人訴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東港分局、枋寮分局、屏東分局、內埔分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方志明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對除如附表一編號16以外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陳榮俊及如附表一、二「被害人」欄位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欄位(除附表一編號16)所示證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就如附表一編號16之犯罪事實,被告固否認犯行,惟已有如附表一編號16「證據」欄位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故被告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等罪嫌。被告就如附表一各編號之26次竊盜犯行,就如附表二各編號之3次侵占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竊盜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性質相同之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加重其刑。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物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除已實際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外,請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蘇敬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財物
證據
對應偵查案號
1
(提告)
113年2月1日16時30分許
屏東縣○○鎮○○路00○0號之私人壇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A30)、
新臺幣1,200元
健保卡1張、身分證1張
監視影像擷圖、車輛辨識系統資料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11434號
2
(提告)
113年2月19日17時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
之慈性佛堂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GalaxyA13、號碼: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監視影像擷圖、現場照片、車牌辨識系統資料擷圖、被告遭查獲之照片、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5104號
3
林蘭 仙女(不提告)
113年2月22日前某時許
屏東縣○○鄉
○○路00○00號之宮廟內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 A14、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讓渡切結書、通聯調閱查詢單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4
(不提告)
113年3月9日12時許
屏東縣○○鎮○○路0○0號
之聖南宮內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VIVOV27、IMEI:000000000000000)
讓渡切結書、通聯調閱查詢單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5
(不提告)
113年3月11日10時許
屏東縣○○鄉
○○路0號
之混元五老宮圖書館內
行動電話1支
(價值5,000元)
監視影像擷圖、被告遭查獲時照片、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6750、11434號
6
(提告)
113年3月15日12時43分許
屏東縣○○鎮
○○○路00巷
00號之雜貨店
行動電話1支
(廠牌:華碩,價值1萬元)
監視影像擷圖
113年度偵字第6750、11434號
7
(不提告)
113年3月23日前某時許
停放在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建國市場內卡拉OK店前之普通重型機車前置物箱內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 T295、IMEI:000000000000000)
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8
王吳素月 (不提告)
113年3月23日17時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
之崁頂護生園區內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iphone13,IMEI:000000000000000,粉紅色,價值2萬6,000元)
監視影像擷圖、被告查獲時衣著照片、現場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5800號
9
(不提告)
113年3月25日前某時許
在不詳地點
(廠牌及型號:iphone14PROMAX,價值3萬8,000元IMEI:000000000000000)
讓渡切結書、通聯調閱查詢單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10
(提告)
113年3月29日8時許
屏東縣○○鄉
○○路0段000號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iphone14 PROMAX,價值4萬元)
讓渡切結書、贓物認領保管單
113年度偵字第6750、11434號
11
(提告)
113年4月3日16時7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00號之海埔聖德宮-尤府千歲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iphone8PLUS,IMEI:00000000000000,價值9,000元)
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告訴人陳鳳龍行動電話定位資料翻拍照片、被告誤觸照相功能後上傳雲端之照片、被告遭查獲時照片、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7004號
12
(提告)
113年4月7日
8時51分許
屏東縣○○鄉
○○路0段000號對面麵攤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GalaxyA535G,價值1萬元)
監視器影像擷圖、告訴人陳進譽行動電話包裝盒翻拍照片、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6602號
13
張順力
(提告)
113年4月14日10時11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號
之私人壇
電鍍金雞1個
(價值3,600元)
監視影像擷圖、被告遭查獲時照片、現場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409號
14
陳 何其葉 (提告)
113年4月16日13時58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0○0號之烏魚子販賣店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iphone12,價值3萬元)
監視影像擷圖、讓渡切結書、現場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498號
15
(不提告)
113年4月17日11時24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號
之聚善堂
功德箱1個(價值1,000元)及功德箱內現金1萬元
監視器影像擷圖、現場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10096號
16
(不提告)
113年4月18日10時39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0號之玉玄宮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A14,價值約1萬元,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監視影像擷圖、讓渡切結書、行動電話包裝盒照片、SAMSUNG行動電話型號資料翻拍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11434號
17
(不提告)
113年4月22日15時33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0號
之雜貨店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小米11LITE5G,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價值4,000元)
監視影像擷圖、讓渡切結書、現場照片、被害人許丁乾遭竊行動電話包裝盒照片、被告遭查獲時之蒐證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498號
18
吳 鄭玉燕 (不提告)
113年4月23日14時55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0號
之大億土雞城內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A14,IMEI:000000000000000,價值8,000元)
讓渡切結書、監視器影像擷圖、通聯調閱查詢單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19
(不提告)
113年4月28日14時42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0號
之道清宮
香油錢箱1個及香油錢箱內之現金數10元
監視影像擷圖、被告遭查獲時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473號
20
(提告)
113年5月1日13時03分許
高雄市○○區
○○路00號
之聖濟宮
放在財神爺坐騎老虎嘴巴上之現金2,000元
監視影像擷圖
113年度偵字第6750號
21
(不提告)
113年5月6日13時許
屏東縣○○鄉
○○路000號
之聖玄堂
香油錢箱1個及香油錢箱內現金1萬元
監視影像擷圖、監視影像擷圖、現場照片、聖玄堂113年2月4日至4月13日香油錢紀錄翻拍照片、被告遭查獲時之蒐證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498號
22
(提告)
113年5月10日6時30分許
屏東縣○○鄉○○路00號前告訴人莊月蘭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內
行動電話1支、現金4萬元、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印章1枚、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照1張
現場照片、車輛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11434號
23
(不提告)
113年5月12日15時32分許
屏東縣○○鄉
○○段0000地號之福德祠
香油錢100元、小金牌1個(價值900元)
監視影像擷圖、土地公像照片、現場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765號
24
(提告)
113年5月14日13時許
屏東縣○○鄉
○○路0○00號之私人壇
油錢箱1個(價值1,000元)及香油錢內之現金1萬元
監視影像擷圖、被告遭查獲之照片、現場照片、香油錢箱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113年度偵字第6750、9446號
25
(未提告)
113年5月16日10時31分許
高雄市○○區
○○街00○00號之大慈山普濟寺
香油錢箱1個、香油錢內之現金3,000元
監視影像擷圖、現場照片、行竊路線示意圖
113年度偵字第6750號
26
(不提告)
113年5月21日8時23分許
屏東縣○○市
○○街000號
之龍鳳宮
香油錢箱1個(價值3,000元)、香油錢內之現金500元
監視影像擷圖、現場照片、被告遭查獲時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774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財物
證據
對應偵查案號
1
(提告)
113年2月3日19時許
屏東縣○○市
○○路00號
之越巴黎小吃部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A33,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價值1萬元)
讓渡切結書、通聯調閱查詢單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2
(不提告)
113年2月21日15時許
屏東縣○○鎮
○○路0段000號之東港安泰醫院內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J6+,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3
(提告)
113年3月30日13時許
屏東縣新園鄉五房堤防邊鐵皮屋
行動電話1支
現場照片、案發地點googlemap擷圖、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55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