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29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附表所述之本票票載金額有誤,請更正。
二、請求相對人支付多少金額?請具體陳明。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