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2號聲請人 陳增銘 (原名: 陳國文 )代理人 王奕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2+1)×43×10=1,29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4年9月14日起至10
6年9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即應將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之種類、原因、數額(不得僅記載參照網站公告之每戶標準、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等官方資料)逐項詳細單獨列載,並應「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106年9月1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提出聲請人及其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財政部國稅局104暨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2年內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並就扶養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聲請人如有配偶,請補正陳報聲請人配偶目前之工作情形及各項收入,先前及目前協助負擔家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期、給付金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多寡等)?
九、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並具體表明曾經協商成立,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並提出【證明文件】;暨應提出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事項。並提出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意成立協商之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定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3.毀諾之詳細原因情事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
十、請說明聲請人及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一、聲請人陳報前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請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執行之進度為何、是否已執行完畢、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扣薪等資料。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9月14日起迄今,仍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則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並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二、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四、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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