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得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