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元甫選任辯護人張婷婷律師被告郭榮宗
吳友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 陳思翰 告訴被告黃元甫、郭榮宗、吳友中毀損等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及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08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思翰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貳第7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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