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姜銀國 被告 孫陳春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明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