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五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簡字第八四二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