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謝志賢
游連珠 被告 莊智惟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樹生
薛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謝志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1,58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原告游連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89,76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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