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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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易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吉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2626號),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高吉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3月15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旁空地,見告訴人 顏貽礎 使用 雷雪梅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鑰匙孔鑰匙未拔走之機會,徒手竊取上開機車供己使用後,將之棄置於同市區○○○街000號前。 嗣顏貽礎 於同日下午5時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後,於同年月16日上午9時55分許,在同市區○○○街000號前尋獲該機車而查獲,並扣得該機車(已發還顏貽礎)。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0年11月4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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